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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终究难逃法网恢恢——今日!平南上上酒吧股东涉黑案二审全案维持原判!

发布者:骑士大人发布时间:2022-11-16访问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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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原上上酒吧股东张辉、张祖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全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该组织以上上酒吧、雄威机电公司为据点,通过经营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摄取经济利益,坐大成势,是典型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宣判图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张辉、张祖旗均被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林剑、吕勇杰等其余20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部分成员还被剥夺政治权利。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人张祖旗通过借钱治病、合开赌场、为服刑人员提供生活费和出狱接风、帮人找关系解决事端等方式,先后笼络了被告人林延、林剑、吕勇杰等人,林延、林剑、吕勇杰又分别陆续纠集了被告人郑海锋、刘庆乐、吴创杰(奀弟)、吴创杰(长毛)、陈业明、林章艺、吕运俊、欧少辉、林立华、黄朝贵等人跟随张祖旗及其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上述以张祖旗为首的团伙通过实施赌博、开设赌场、为赌场看场、望风、故意伤害他人、干扰和插手民间纠纷、共同经营等行为或方式维护团伙关系及生存发展,逐步扩大势力范围和经济基础。2016年3月,张祖旗、林延、林剑、吕勇杰等人纠集了林立华、黄朝贵、林章艺、吴创杰(奀弟)、吕运俊、郑海锋、刘庆乐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参与阻挠平南县丽贤石场的生产经营,致使该石场生产秩序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群体事件,标志着该团伙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具备一定规模,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张辉、张祖旗是组织公认的组织、领导者,张辉通过其在上上酒吧话事人的地位,实现、维护组织在酒吧中的利益及将其意志传达张祖旗及下一层级成员实施;张祖旗可以直接指挥林延、林剑、吕勇杰等人为组织办事。林延、林剑、吕勇杰、陆艺、范贵荣直接听命于张辉或张祖旗,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林立华、黄朝贵、郑海锋、刘庆乐、吴创杰(奀弟)、吴创杰(长毛)、林章艺、吕运俊、欧少辉、吴海明、吴锦飞、吴东升、莫小财、陈业明、林海斌等人则根据各自上级的安排,负责具体实施组织的犯罪行为,是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内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及纪律,如有违反则被上级放弃或不再重用。

该组织通过与他人合作经营啤酒、入股上上酒吧,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聚敛财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如为组织成员解决食宿和日常开销、提供高消费娱乐活动、为组织的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提供组织成员的逃跑费用等。

该组织为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及经济基础,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多起犯罪活动,造成一家采石企业停工、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在平南县丹竹镇的采石行业内形成了重大影响。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还让平南县城区的群众产生了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贵港中院一审认为

张辉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应按照其相关罪行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区高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黎彦妍 审核:潘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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